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制度,加大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