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以及船舶工业行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