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