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