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接收船舶交付的船舶水污染物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