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区域协作第五十一条有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船舶污染防治执法协作,建立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信息通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