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区域协作第五十二条有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共享以下信息:(一)船舶污染监测预警信息;(二)船舶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信息;(三)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四)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