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共享以下信息:

(一)船舶污染监测预警信息;

(二)船舶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信息;

(三)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

(四)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