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共同治理;强化应急协作,共享应急资源,开展区域联合演练和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