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区域协作第四十八条有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信用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修复,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