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船舶水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实行电子联单管理。船舶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计量、如实填报船舶水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等信息,确保可查询、可追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