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船舶水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实行电子联单管理。

船舶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计量、如实填报船舶水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等信息,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