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将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移交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处置。

船舶水污染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船舶水污染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