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将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移交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处置。船舶水污染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船舶水污染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