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