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能力,为接收船舶和接收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接收活动实施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