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能力,为接收船舶和接收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接收活动实施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