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船舶打捞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方案,采取封堵透气孔、抽取污染物、布设围油栏等措施,防止打捞作业污染水域环境。

船舶燃料供受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