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船舶打捞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方案,采取封堵透气孔、抽取污染物、布设围油栏等措施,防止打捞作业污染水域环境。船舶燃料供受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