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载运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在卸货完毕后,应当将货物残余物及其洗涤水交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