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载运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在卸货完毕后,应当将货物残余物及其洗涤水交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