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船舶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应当执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