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原则。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废油等船舶水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储存,并交付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或者其他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依法处理,不得向水体排放。除标准排岸管路外,内河船舶不得设置通往舷外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管路;已有的排放管路应当拆除、盲断或者铅封阀门,不得擅自恢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