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危险货物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智能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船舶实施动态监控,并与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加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跟踪管理。

鼓励危险货物货主、码头建立选船机制,通过选择安全技术等级高的船舶,降低安全和环境污染风险。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