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