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定期开展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应当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