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定期开展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应当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相衔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