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船舶工业产品体系、制造体系、供应链体系绿色转型,促进绿色智能船舶的研发制造、推广使用和能源供应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