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以及从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