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二)未按照规定收集、归集、回流、共享、开放公共数据;(三)违反规定新建其他同类平台,或者对已经建成的平台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合;(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