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对其开放相关公共数据;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终止开放相关公共数据: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

(二)超出授权范围开发利用公共数据;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公共数据,造成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