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归集、回流、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三)违反规定新建其他同类平台,或者对已经建成的平台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合;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