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依法收集和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数据的,应当明确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期限,不得将获取的数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以外的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评估,依法采取封存、销毁等方式进行安全处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