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登记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可供社会化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向社会公开,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流通利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