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采集数据,并向被采集人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仅限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但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