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有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者处理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依法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征得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依法请求对其个人信息数据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