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建设全省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后取得的数据权益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数据企业认定、数据流通交易、融资担保等活动的证明。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