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数据权益依法受保护。

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数据。

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或者依照约定享有数据使用权益,可以进行开发利用;通过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括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数据,依法或者依照约定享有数据经营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