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从事细胞采集、储存、运输业务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细胞采集、储存、运输、登记、追溯等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标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和仪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细胞采集、储存、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科学技术、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