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细胞采集和储存第八条有效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采集细胞前,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被采集人全面、准确地告知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被采集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取得被采集人书面知情同意。被采集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本人及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