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为获取细胞,通过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人体血液、组织等样本的采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需要通过上述手段开展细胞采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应当在执业登记范围内开展细胞采集业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医疗技术规范。
采集通过人体自身娩出、排出、分泌的组织样本或者体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建立全流程追溯系统。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细胞采集从事非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