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从事细胞和基因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细胞和基因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安全负责,采取符合规定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全过程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