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将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细胞和基因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湘江新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区域促进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