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细胞和基因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开展,并向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开展细胞和基因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设立内部临床研究管理机构和研究型病房。

医疗机构的病床用于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期间,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后,可以不纳入医疗机构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以及相关费用指标等考核。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