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变通规定。

本变通规定所称草原,是指除城镇绿化草地外具有生产价值和生态功能的所有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