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自治州实行草原适度开发、有偿利用制度。

征占用草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被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一)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补偿;

(三)牧草补偿费按照被征占用草原上牧草当年的实际损失补偿;

(四)牧草种子地的补偿费按照被征占用该种子地当年种子和牧草的实际损失补偿;

(五)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所占草原前三年牧草平均产值的一至三倍向草原承包方进行补偿。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