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时,应当优化人工饲草料基地、草原旅游、清洁能源等产业布局。

在草原上进行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水土流失。

在天然牧草地上建设高产人工饲草料地、翻耕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