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在草原上采挖野生中药材,应当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禁止滥采乱挖。跨区域采挖的,采挖者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达成采挖协议。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对草原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标志的保护,禁止破坏、盗窃草原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禁止破坏基本草原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