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禁止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因科研、建设等确需采挖的,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达成采挖协议,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回填、覆土、种植等措施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