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民营经济组织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保险产品,开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民营经济组织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