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发展种业、深海、商业航天、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生物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引导产业研究院、国家和省级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为民营经济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测试、试用、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支持产业链的主导民营经济组织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国有企业、中小微民营经济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企业标准互认、产品配套、资源对接等方面开展协同共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