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港口、机场、火车站、邮件处理中心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履行监管职责。

口岸查验机构和口岸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口岸管理区域的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海警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构建环口岸管理区域反走私防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