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设关地监管需要,在未设立口岸查验机构的区域设立反走私综合执法站。进驻反走私综合执法站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载运工具及上下货物、物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走私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筹负责反走私综合执法站工作,会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进驻反走私综合执法站的部门和单位与海关、海警机构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