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报告信息的,由农业农村、海洋、海事、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从规定区域进出、停泊和装卸货物、物品的,由农业农村、海洋、海事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