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走私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做好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