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海船舶未安装定位识别装置,或者安装后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毁坏、更改、冒用的,或者发生故障不及时报告、不修复的,由农业农村、海洋、海事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