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第三章 查缉及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涉走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共享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违法者和船舶、“低慢小”航空器、机动车等载运工具,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